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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66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7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路**号**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桂G****5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新华路金海公园东门路段时,碰撞对停在路边的桂G****2号越野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未停车观察,直接驾车回其住处。经被害人报案,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住处附近被来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查获,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王某某进行乙醇含量测试,结果为230.24mg/100ml。经广西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检的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0.24mg/100ml。经来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事故逃逸,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书;6.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琼英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7726****

2.案卷材料、证据壹册及光碟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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