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良检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81970********,汉族,大专文化,住南宁市江南区**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桂A****6号小型越野客车途径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与银海大道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依法提取血样检测,王某某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65.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呼气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王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乔尚鹏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其住所候审;
2.全部证据及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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