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06211991********,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上思县**镇**路**号。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上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1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桂P****8号小型轿车沿上思县思阳镇江滨路往江滨路经东升大桥往龙江桥头加油站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江滨路东升大桥路口时,追尾碰撞到正在等待红绿灯的桂A****6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抽取王某某的静脉血液进行鉴定,结果为从其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3.25mg/100ml。经上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农某某无责任。案发后,王某某赔偿农某某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处罚时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珊德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9611****;

2、全部案件材料壹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