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金检公诉刑诉〔2019〕38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无违法犯罪前科。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05日00时0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赣B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腾某某沿珠海大道**电子公司路段由东往西方向逆行时,与蔡某某驾驶的粤J9****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王某某和腾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5.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蔡某某、腾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被上网追逃后到户籍地派出所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振嘉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 量刑建议书两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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