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Z57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6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街**巷**号。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行驶至本区田心东街进田心西街北60米处时,与衡某某驾驶的川B8****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埔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219.9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证人衡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等书证;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五)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德清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联系电话1353537****;担保人魏某某,联系电话1591432****。
2.本案案卷材料共2册,光碟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表》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