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47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4198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湖南省鄢陵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4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在本市白某某矮岗成岗路进何家庄路东172米处与被害人吴某甲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后王某某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王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26.7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醉酒驾驶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3.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
4.证人吴某乙、郑某乙的证言;
5.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艳艳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3911****,1353321****。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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