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825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镇**场**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城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7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车架号:00****,发动机号:10****)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龙角村路口时与一辆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3.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本案的全部证据已向被告人王某某开示,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上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鉴于其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伟珍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城宿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建议书、速裁程序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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