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未检刑诉〔2019〕9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7195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5月1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5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悬挂粤A2****号牌(套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S269线大塘敬老院门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 卉
2019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号,联系电话1341720****;
2.卷宗一册、光盘三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式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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