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466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30381198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在东莞市寮步镇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湘乡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醉酒(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83mg/100ml)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SU****的汽车从东莞市寮步镇景玉厢包配件厂门口出发, 后行驶到东莞市寮步镇古楼岭美丽佳便利店对出路段时,从后撞上被害人廖某某,造成廖某某(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廖某某身体之损伤目前已达轻伤一级)。事发后,交警接报到达现场将王某某带走调查。2019年6月5日,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廖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胡某某等证人的证言,涉案车辆等物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智威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