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67********,蒙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镇**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5日被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蒙DF****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巴林左旗契丹大街非机动车道内自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因操作不当,与路边行人刘某某发生刮碰,致刘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进行检测,鉴定意见:被鉴定人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0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接警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人体乙醇含量呼气测试结果、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常住人口信息表、谅解书、协议书;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车体勘验测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以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在二个月至三个月拘役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唐 伟
助理检察员:李文东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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