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街**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辽C****N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岫梨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岫岩县**路段时,因停车后制动不当导致车辆溜车,车辆撞击路边山体后发生侧翻,造成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因王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在岫岩县中心医院急诊室对王某某提取血样。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人员信息等相关书证;
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璐
检察官助理:周颖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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