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盂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工作单位某某车间,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某某区某某街三区某某号,现住盂县某某镇某某宿舍。因饮酒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1月12日被盂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在盂县秀水镇运生花园小区门口一拉面馆吃饭,期间饮用约二两晋泉牌白酒。饭后王某某驾驶晋C*****江淮小型汽车驶往盂县秀水镇汽车站。当日14时40分许,当车行至盂县秀水东街旧玛丽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6月11日,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47.51mg/100ml。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盂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材料、晋C*****车辆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晋C*****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查询信息、王某某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查询信息、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王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机构资质复印件、鉴定人员资质复印件。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严重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依法应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犯罪事实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玉明
检察官助理 王雁斌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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