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4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号,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山西**小区**号楼**单元**层**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2日依法将案件交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晋A****8号咖啡色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尖草坪区山西**小区出发,经**路、**大道、**快速路、**环快速路、**环快速路、**西街,在行至万柏林区**高中附近时,因行车问题与他人发生纠纷,对方拨打110报警。公安人员接警后将双方带至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建矿派出所,因发现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酒驾,将其移交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万柏林一大队处理,经对被告人王某某抽血采样进行酒精含量检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31mg/100ml。2020年4月17日,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万柏林一大队对被告人王某某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2020年4月21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晋A****7号灰色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本市尖草坪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对被告人王某某抽血采样进行酒精含量检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讯问笔录、供述材料等;3.鉴定意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4.其他证据材料:查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路高飞
2020年5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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