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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20〕46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02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镇**路**号。2020年10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同年11月30日将案件交由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晋L****1号白色“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在临汾市尧都区环城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尧都酒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9.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瑞华    

检察官助理:魏兵兵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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