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18〕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28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栖霞市**镇**村。2017年7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蓬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10月3日22时40分许醉酒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211省道由南向北行至蓬莱市**镇**村**处,与前顺行张某甲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及驾乘鲁******号车的张某甲及李某某、张某乙四人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蓬莱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王某某血液检材中乙醇含量为273.6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王某某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承利
2017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址。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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