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48岁,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72********,小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十里**村**庄**号,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十里**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17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20时5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牌号为鲁******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定陶区兴华路地下桥时,因涉嫌酒后驾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2.鉴定报告;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现场录像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平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十里**村**庄**号
2.案卷材料一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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