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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济阳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5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住济南市济阳区**街道**村**号。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4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鲁******号二轮摩托车,沿济南市济阳区崔寨街道办事处中心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路段时,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后被告人王某某被民警从现场传唤到案。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案发当日被告人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2.4±6.0㎎/100ml,系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证人张某某、李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十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艾晶

检察官助理:朱昱文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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