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市中区**镇**村**号。2019年11月5日,因寻衅滋事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市中区**村与李某某(男,40岁)等人发生纠纷,公安人员接报警后赶至现场,发现被告人王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抽血鉴定,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4.2mg/100ml。
同年12月5日,公安人员电话传唤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办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鉴定意见(检验鉴定报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执法录像等)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霞
检察官助理:尹亚萍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8678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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