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49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49********,小学文化,群众,户籍地为昌乐县**街**号,现居地为昌乐县宝都街道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25日17时06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号三轮摩托车沿宝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湖小学北侧时,与刘某某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03月28日,经鉴定:本案中送检的被告人王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3.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华卿
2019年8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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