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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8〕23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山东省巨野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23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鲁******号红色“福田五星”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沿德商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成武段290公里+600米处时,与郭某某驾驶的鲁******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挂)发生交通事故。经责任认定,郭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5.勘验笔录:成武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頔

2018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巨野县**镇**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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