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公诉刑诉〔2018〕12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86********,汉族,群众,中专文化,住山东省广饶县**镇**村**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8年3月2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5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8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7日16时1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鲁******(临时号牌)小型轿车沿广饶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村路口处时,与沿***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右转弯的蒋某某驾驶的鲁******轻型普通货车相撞,之后鲁******小型轿车又与沿广饶县***路由西向东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鲁******轻型普通货车相撞,事故造成三车损坏。经鉴定,从被告人王某某当时抽取的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4.66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蒋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电子档案打印件等书证;2、被害人蒋某某、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抽血录像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洪涛

2018年4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饶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随案移交抽血录像光盘1张。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