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22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261971********,汉族,高中文化,平度市****区**村文书,住山东省平度市****区**村**号。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2日,按照平度市公安局制定的平度市中高考安保方案的要求,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中队副指导员于某某带领辅警刘某某、冷某某在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实验中学附近的泉州路和人民路路口东30米处执勤,后于某某因事离开。同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泉州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该执勤点处,辅警冷某某上前指示王某某绕行,在此期间,冷某某发现王某某有醉酒驾车的嫌疑,遂向其索要证件并将手伸入车内要求其停车。王某某为躲避检查,踩油门加速驾车逃跑,在逃跑过程中将冷某某胳膊别在车窗内,并将其拖行至平度市泉州路东侧金沟子小区西门处,致使冷某某左上肢皮肤挫伤及皮肤擦伤。经法医鉴定,冷某某的损伤不构成轻微伤。经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中队民警现场手持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王某某酒精含量为177mg/100ml,后经检验,在送检的王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警记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信息查询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冷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倩
2020年2月14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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