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刑检刑诉〔2019〕74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单县**某某村51号,住所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单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6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白色哈弗汽车沿张集路由东向西行至**路与东外环路口,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理化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锋、陈丹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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