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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13022001********,汉族,大专文化,在校学生,住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路。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0月1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立案侦查,于2019年10月1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5时15分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醉酒驾驶绿佳牌二轮电动自行车(经鉴定,属二轮轻便摩托车),沿南阳市工农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宛城区财政局对面处时,撞上路上行人杨某某,造成杨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证人王某甲的证言4、血醇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5、查获经过、身份证明等。6、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刑,系从重处罚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伯科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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