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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934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河北省沧州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镇开发区**路百兴塑业有限公司,因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21时51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乘坐孙某乙驾驶的乘坐皖******白色的“吉利”牌小型轿车从界首市至光武,途中因二人发生争吵,王某某让孙某乙下车,后自己驾驶该车辆沿S255线界首段光武镇由南向北行驶,在径S255线界首段12KM+300M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269.4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界首市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孙某甲、孙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界首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丽

2021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939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3页,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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