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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濉检检一刑诉〔2020〕216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濉溪县人,住濉溪县******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浙******号小型轿车,沿濉溪县铁白路由北向南行驶至45km+5m路段时,遇被害人李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同方向行驶至此处,两车发生刮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和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队集体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抽血检测,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99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 被害人陈述;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开阳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袋;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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