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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19〕15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桐城市**镇**村**庄**号,现住桐城市**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4日15时16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镇**村**路段,被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告人王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70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19年10月5日,经安徽省信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王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4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佩

检察官助理储文青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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