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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居民身份号码410726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马鞍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河南省延津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延津县******号,住安徽省当涂县****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1时57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无号牌燃油二轮车沿当涂县年陡镇北京大道南侧机动车道由东往西逆行至太仓花园路段时摔倒,致车辆受损,王某某受伤。事发后,王某某被120急救车送至当涂县人民医院治疗,医务人员现场抽取王某某血样。经马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206.4mg/100ml。经安徽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燃油二轮车属于机动车类—“二轮普通摩托车”类。经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认定,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两轮普通摩托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根本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至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照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汤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马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公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及安全技术检验表、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视听资料: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执法记录仪视频;

6.勘验、检查笔录: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露琼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安徽省当涂县**镇**小区**栋**室,联系电话15090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1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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