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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检朱室刑诉〔2019〕292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9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安徽省宿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宿州市埇桥区道**路**村**巷**号,住宿州市埇桥区道**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皖******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宿州市埇桥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与**路交叉口时,被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一大队民警随即将其带至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63毫克/100毫升。

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违法犯罪前科查询证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及其它证明材料;

2.证人薛某某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4.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丽莉

检察员 梁 侠

2019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宿州市埇桥区道**栋**室,联系电话18715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柒拾陆页及补查材料贰页。

3.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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