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皖K*****蓝色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从太和县长征路万悦城附近出发,沿胜利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胜利路与太和大道交叉口西100米处时,被太和县公安局值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血样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任国栋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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