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2321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陈兆文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未经登记的“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于天长市**路与**路交叉路段20米处被天长市公安局民警查获。
案发后,经提取血样送安徽天辉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7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
2.书证:受案材料、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安徽天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检查笔录:天长市公安局现场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乐先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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