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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一刑诉〔2019〕36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镇**村**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载张某某),沿**大街至**村**庄的水泥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马仓庄路段时,车辆发生侧翻,造成王某某、张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在现场勘查时发现王某某涉嫌酒后驾驶。经鉴定,王某某的静脉血乙醇浓度为228.2mg/100ml;王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文登

2019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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