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载张某某),沿**大街至**村**庄的水泥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马仓庄路段时,车辆发生侧翻,造成王某某、张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在现场勘查时发现王某某涉嫌酒后驾驶。经鉴定,王某某的静脉血乙醇浓度为228.2mg/100ml;王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文登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