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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临泉县,住临泉县****行政村****。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9年被颍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21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赣A******的小型轿车,沿临泉县韦庙路自东向西行至韦庙路11KM+30M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7.3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前科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可可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临泉县**镇**行政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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