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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8211957********,汉族,高中文化,北京**集团安庆**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环卫工人,出生地安徽省安庆市,现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镇**村**组**号(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14时30分,被告人王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安庆市大观区美好田园内部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美好田园路口时与沈某某驾驶的皖H****6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1mg/100ml,已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经安庆市交警一大队认定王某某在该起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案发后,王某某被送往安庆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安庆市交警一大队民警接110指令后到达安庆市第二人民医院对正在治疗的王某某提取了血样并进行了询问。

案发后王某某已与沈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沈某某对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等书证;

2.证人戴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思惠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地同户籍地,联系电话:1362556****;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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