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孝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王某某(小名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镇人,自由职业,住汾阳市**乡**街**巷,因寻衅滋事,2020年5月29日被汾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23时15分,被告人王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牌嘉陵100型二轮摩托车,沿本市孝汾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孝义市看守所路段时,碰撞停于机动车道内的周某某驾驶的绿源牌电动二轮车,发生致周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山西省平遥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检测,从送检的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227.25mg/100m1。孝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本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事故照、抽血照、查获经过、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值、前科劣迹调查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血液酒精检测司法鉴定意见、车辆痕迹勘验笔录;

3.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

4.证人周某某、尹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理,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应对被告人王某某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孝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瑞明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