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9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址为天津市静海区**镇**小区**(户籍地为黑龙江省克山县**乡**村**组)。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鲁N****5的小轿车沿大邱庄镇王虎庄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兴旺里小区门口时,与孙某某驾驶的号牌为津A****2的重型普通货车相撞,致双方车损。高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后民警将其带至静海区医院对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到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赵生霞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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