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检二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出生地天津市东丽区,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户籍地天津市东丽区**街**里**号楼**门**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园**。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的福特牌汽车在道路上行驶,行至本市河西区浯水道与解放南路交口时遇交警拦截临检,经现场检测,被告人王某某有醉酒驾驶汽车嫌疑。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7.9mg/100ml,系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照片等物证;
2.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3.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户籍材料、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和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任 远
检察官: 祁白羽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天津市西青区**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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