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二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5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天津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津南区**镇**路**园**号楼**号(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K****7的白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河东区津塘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华勘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前时,被交通警察拦检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照片等物证;
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裴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血样检测鉴定意见;
6.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萍
检察官助理:于建超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含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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