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三部刑诉〔2020〕39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82********,汉族,大学文化,案发前系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生地天津市,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路**号,现住地同户籍地。2014年11月2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支队罚款18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11月2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支队罚款18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19年9月11日22时24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其牌照号为津R****3的灰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南开区张自忠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通北路交口处时,被执勤的交通警察拦检,经当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被告人王某某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液酒精浓度为81.3mg/100ml。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4.1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物证;
2.视听资料;
3.鉴定意见;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瑞峰
检察官助理:孔令营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光盘一张,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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