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地均为天津市武清区**街**村**号。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1时12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L****5的小型面包车沿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由北向西行驶,在右转至庞咀路时,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引河桥大队执勤民警拦检,经当场对王某某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其呼气中酒精含量为231.2mg/100ml,后民警将王某某带至北辰医院抽取血液。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9mg/100ml,系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学会
检察官助理:郭岩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其居住在天津市武清区**街**村**号,联系电话13682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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