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97********,高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号,现租于天水市秦州区**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6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啤酒广场与朋友杨甲等五人饮用啤酒后,于5月7日2时许一人乘坐出租车到**路停车场取车,遂驾驶自己的甘EB****(未悬挂号牌)白色宝骏小型汽车回家。途径**市场进入****路后由北向南行驶至**十字路口时,因闯红灯与由杨乙驾驶由东向西行驶的甘E*****号奥迪Q5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杨乙报警后交警到现场进行事故处理。经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城区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遂被带至天水市四零七医院进行抽血取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1.35mgmg/100ml。案发后,双方已经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并出具谅解书。
以上事实有天水市公安局122受理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呼气酒精检测单及照片、血样采集登记表及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调解书、收条及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查询信息、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人杨甲的证言、交通事故相对人杨乙的证言;事故现场勘验笔录;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文书;视频资料等证据加以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辆,违反交通信号并与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血液检测酒精含量达151.35mg/100mg,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案发后积极赔偿交通事故相对人的损失,并达成赔偿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瑾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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