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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籍贯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现住址大连市普兰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4月3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4月2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表示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19时5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大连市普兰店区城八线北侧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星台镇元岭村李屯路段时,撞向前方同向停放在道路北侧边缘的辽B****8号重型普通货车左侧尾部。经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mg/100ml。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陈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大连**医院**院诊断证明书,调解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前科查询证明,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及到案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无;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大连众森德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鉴定报告书,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检测结论告知笔录;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8.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无牌照的机动车辆上路,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危害了国家的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刁君冲
检  察  员:  王丽娜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3889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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