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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二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1027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四川省简阳市,户籍地四川省简阳市******组**号现住四川省简阳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6日15时4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川A*****小型轿车在普安乡政府外被民警挡获。经检验,被告人王某某血样乙醇浓度为145.2mg/100ml。经查,被告人王某某持有机动车C1驾照。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信息等书证、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德强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五十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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