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325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房县,石棉**公司职工,住石棉县**镇**园区**公司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4日被石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经石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石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川TU****号轻型普通货车从石棉县全和酒店停车场出发经解放路往川心店方向行驶,行驶至解放路二段(鸡公山路口)时,王某某看见有警察在路边检查车辆,仍继续驾车往前行驶,后在石棉县人民医院停车场被随后赶到的石棉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对王某某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61mg/100mL。随后将王某某带至石棉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送检。
2019年10月12日,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王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95.1mg/100mL。2019年10月28日,石棉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王某某适用社区矫正条件成熟,建议纳入社区矫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证人张某某、陈某某等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抓获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城区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漫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石棉**公司宿舍,联系电话:18942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散件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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