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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仁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04021991********,汉族,大专,云南**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攀西办事处**,户籍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攀枝花**道**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晚23时43分许,被告人王某某与他人在攀枝花市东区一饭店喝酒后,驾驶川******号宝骏越野车回家,经五十一天桥路段时,擦挂停在路边候客的出租车侧身。被告人王某某未停车,将车驶到“银泰小区”地下停车场停放;出租车驾驶员报警后,与仁和区交警队民警、川******号车车主在地下停车场找到被告人王某某,用仪器进行呼气测试,结果为172.8mg/100ml,遂带至仁和区医院抽血。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16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王某某供述;2、廖某某、李某某、张某某、陆某某证言;3、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有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军

                                          检察官助理:方波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58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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