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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一部刑诉〔2020〕64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组,现住地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在南部县大坪镇赶场期间,喝了一瓶二锅头。当天下午王某某驾驶自己未上户的二轮高架摩托车,由南部县大坪镇经大坪镇河边街、大坪镇红光村、大坪镇英雄村路线回家,当行驶至南部县太霞乡英雄村六组地界时被查获。民警对王某某呼气检测后抽血送检。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其意见为:所送检材(王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9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永菊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27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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