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香检诉刑诉〔2019〕24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5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路**小区**栋(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路**区)。2019年5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2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黑A****1号灰色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哈尔滨市香坊区南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珠江路交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遂被带到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香坊大队接受调查。经鉴定: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8.2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江
2019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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