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1日22时04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陕A*****号小型轿车沿呼和浩特市赛某某鄂尔多斯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前达门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3.1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哲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叁册和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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