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23时8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号牌为蒙A*****的白色帝豪牌小型轿车,沿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县府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巴彦淖尔南路交叉路口东250米处被民警查获。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04.7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定位图、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人员基本信息表、身份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证人证言:证人南某某、乔某某的证言;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 (呼)公交(物)鉴(酒检)字[2020]379号;5. 检查笔录:现场血液检测样本采集笔录;6.视听资料:被告人王某某被查获和抽血的照片和光盘;7. 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燕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