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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灯塔市****村**号,住辽宁省灯塔市****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8月29日21时35分许,酒后驾驶辽K****5号宝来轿车沿吉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南广场处时被交警截获。经现场呼吸检测后,将其带至高新区博华医院抽血。经吉林市公安局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王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35.0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提起及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酒精含量呼吸单及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网上对比工作纪录、工作纪实;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2个月拘役,并处2000元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玉平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8301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4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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